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歷年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再提列,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,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,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,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,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,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,以現金方式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本公司股利政策,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、考量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,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,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不低於10%分配股東股息紅利,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10%。
年度 (總金額) | 配息率(元) |
106年度 | 4.43107221 |
107年度 | 4.47700675 |
108年度 | 3.22836190 |
109年度 | 4.00079966 |
110年度 | 4.400079769 (不含配股:0.50257193元/股) |
111年度 | 3.8 |
112年度 | 2.5 |